近日,由贵州兴义前往北京大兴的航班上,两名70多岁的老年旅客引起了中国联合航空乘务员陶欣宇的关注,她全程热情服务、积极沟通,在交谈中得知两位老人初次乘机,第一次出远门的他们,下机后还需要前往北京西站,通过现场购票转乘火车前往衡水。由于没有智能手机、也没有家人陪伴,两位老人正在为下机后不知何去何从而感到无助。
陶欣宇看在眼里,急在心头,她暖心地向两位老人说:“您二老放心,下机后别着急,我送你们!”完成航班任务后,回到公司的陶欣宇立刻驾车返回候机楼,将两位老人接到附近酒店休息,并第一时间同老人家属取得联系说明了情况,安顿好老人后,陶欣宇又想尽办法为老人抢到了两张次日北京到衡水的火车票才放下心来,当晚到家中已是凌晨两点钟。
第二天一早,她带着热气腾腾的早餐到酒店接上两位老人前往北京西站,并把提前准备好的两双手套送给老人抵御风寒。到达北京西站后,她找到相关工作人员说明老人情况,请其给予协助,为老人消除了最后的顾虑。四小时后,她接到了老人平安到家的电话,电话里传来了家人连连感谢。
陶欣宇凭借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主动发现航班中需要照顾的老年旅客,帮助旅客解决所虑所想,将空中的服务延伸到地面,让旅客切实感受到中国联合航空真挚的服务,用真情真意换来旅客家属的高度认可和肯定,充分展现了“航班有终点,服务无止境”的服务理念。
陶欣宇说:“春运是一场向着团圆的抵达,希望我们都能用带有温度的服务,护送每一位旅客安全回家!”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