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发掘区。 陕西省文物局供图
此次发掘共清理陶俑220余件,陶马16匹;战车4乘、鼓2处、鼓槌1处、漆盾1处、笼箙3处;兵器柲多处、弓弩箭箙多处;发现车马器、兵器、生产工具等,共计近千余件(组)。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研究员申茂盛介绍,俑坑的木质结构是由地栿——立柱——枋木——棚木构成框架式结构,较其他陪葬坑由垫木——地板——立柱——厢板木——棚板木所构成的厢椁式显得技术原始,兵马俑陪葬坑应该是陵园中修建较早的一组陪葬坑。
通过考古发掘还取得了一些重要发现、新认识。在俑的等级与军阵方面,明确了特殊俑的职能,初步厘清了军阵的排列规律。在车属遗迹方面,清理出笼箙等遗迹,并判定其为车配置装纳杂物之器,并非马槽。在武器装备方面,认为俑坑内的长兵器主要为铍与戟;短兵器分辨出两种青铜剑有等级上的区别;远射兵器,解决了檠木的使用问题;防护设备清理出俑坑中第一面盾牌;指挥设备清理出鼓与鼓槌。
图为考古人员正在发掘区工作。 陕西省文物局供图此外,通过考古发掘,认为俑的双臂单独制作,待陶俑躯干完全制作好后进行二次覆细泥,细部雕饰包括铠甲已完成后才粘接双臂,搞清楚了陶俑的制作程序。彩绘保护与文物修复也有了新的突破,截至目前已修复陶俑约140余件。
申茂盛表示,此次考古发掘显示,甬道被人挖开过,推测有人利用甬道进入俑坑。能够利用甬道进入俑坑进行破坏的人,一定是参与了俑坑修建的人,联想投降项羽的秦兵,这些人在接受了项羽的指令来破坏的话,一定是轻车熟路,所以,甬道迹象可为项羽破坏秦始皇陵园和兵马俑坑提供一个非常有力的佐证。(完)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