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在浙江省诸暨市三都小学,水珠上映着开放的水仙花。新华社发
“小寒胜大寒,常见不稀罕。”虽名曰“小寒”,但在我国北方地区,小寒节气通常比大寒节气更冷。而对于南方大部分地区来说,则是大寒节气更冷一筹。此时,北方大部分地区都处于农业的冬歇期,人们需在家做好菜窖、畜舍保暖、造肥积肥。南方地区则要注意给小麦、油菜等作物追施冬肥,做好防寒防冻等工作。有经验的农人,会以小寒的气候推测来年的气候情况,民间流传着“小寒寒,惊蛰暖”“小寒不寒,清明泥潭”等俗语。
冬日,万物静默敛藏,但这方寂静中,也蕴藏着向阳的生机与萌动。“禽鸟得气之先”,时令流转中细微的变化,被禽鸟敏锐地感知着。古人将小寒分为三候:“初候雁北乡;二候鹊始巢;三候雉始雊。”小寒时节,阳气已动,大雁开始向北迁移。北方的喜鹊体察到阳气,开始为来年修筑巢穴。雉鸟也因感知阳气的生长,开始雌雄合鸣。唐代诗人元稹在《咏廿四气诗·小寒十二月节》中写道:“小寒连大吕,欢鹊垒新巢。”此时,宜聆听林间的啁啾鸟鸣与枝头的振翅之声,感受寒冬中向阳而生的生命之力。霜雪终将融化,严寒之后,春日必将到来。
风至而花有信。二十四番花信风中,小寒“一候梅花,二候山茶,三候水仙”。梅之凛然、山茶之艳丽、水仙之清雅,为小寒时节的苍茫大地,增添了几缕幽芳,也为无数寒冬拼搏的人们,带来精神的慰藉。
1月1日,在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火棘果与白雪相映成趣。新华社发
“闻道梅花坼晓风,雪堆遍满四山中。”小寒时节,天地萧索,寒意凛冽刺骨,但梅花依旧凌风傲雪绽放。此时蜡梅已开,红梅待放,宜携三五好友踏雪而行,探梅寻香。梅花位列二十四番花信之首,自古广为文人吟咏。在《游前山》中,陆游写道:“屐声惊雉起,风信报梅开。”诗人的木屐声惊起山林中的雉鸟。而簌簌的花信风,送来了山中梅花绽放的消息。柳宗元则在《早梅》一诗中,以“早梅发高树,迥映楚天碧。朔吹飘夜香,繁霜滋晓白”的诗句,书写早梅凌寒绽放之仪态与芬芳。自梅花始,生命中的一次次绽放,都将次第而来。
漫长悠远的岁时轮转间,人们因地制宜地以饮食之道,表达着对山海的眷恋和对自然的敬畏。南京人逢小寒喜吃菜饭。菜饭的样式颇多,其中一种是将矮脚黄青菜同咸肉片、香肠片或是板鸭丁与糯米同煮,里面还会剁些生姜粒。这样煮出的菜饭,味道鲜香可口。热气腾腾吃下一碗,周身便暖了起来。在广东,则会在小寒的清晨吃糯米饭。当地人认为食用糯米可快速补充能量,有利于驱寒。传统的腊味糯米饭食材除糯米、腊肉、腊肠和花生外,还可添加香菇、虾米、叉烧等。“小寒吃羊肉,大寒吃萝卜。”羊肉同样是小寒节气中常吃的食物。若是将羊肉与当归、山药、胡萝卜同煮,不仅可以增添暖意,还不易上火。围坐在燃着炭火的铜锅旁,一起热腾腾地涮羊肉,也是不错的选择。时光、故土、记忆、信念……种种与饮食的羁绊,为人们口中的食物,添上了更为深沉厚重的滋味。
1月2日,在山东枣庄东湖公园拍摄的干枯植物。新华社发
“煮茶烧栗兴,早晚复围炉。”在寒冷的冬日,与三五亲友围炉煮茶,亦是一件快事。最近,这一古人雅事,成了城市中一些年轻人的新风尚。在院中搭起温暖的炉子,煮上一壶热茶,再烤上花生、板栗、橘子等吃食,便可欢聚畅谈。茶烟袅袅,暖意盈怀,传统文化正悄然被当代年轻人赋予新的内涵。
数九寒天,《九九消寒图》又添上几笔,不知不觉中,年关将近,各种年事活动正逐步展开。年味儿浓起来了:剪窗花、挂灯笼、买年画、写春联、备年货……而身在异乡辛苦打拼的人们,也准备收拾行囊,踏上归程。小寒节气在家人团聚的期盼中,增添了几分暖意。万家灯火中,总有一盏灯,在等待风雪夜归人。
大雁北归,寒梅着花,年节将至。小寒于寒冷中蕴藏着临近春日的生机,于银装素裹中孕育着生命绽放的力量。生活的美学与生命的智慧在节气更迭间不断延续,纵天寒地冻、冰封千里,若心怀信念,便无惧萧索与孤寒。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5日 08版)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