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乘警最后一班岗:守护开往边城的列车安全******
(新春走基层)老乘警最后一班岗:守护开往边城的列车安全
中新网南宁1月11日电(胡宏 蒋雪林)K9303次是广西南宁开往边城靖西的公益性列车,覃业民是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乘警支队的民警,他已经守护这趟列车8年,1月10日即将退休的覃业民将迎来他从警以来的最后一班岗。
覃业民(中)在检查消防设施。 蒋雪林 摄地处云贵高原东南的广西靖西市与越南接壤,因风景秀美有着山水“小桂林”的美誉。过去由于交通不便,让许多游客望而却步。2016年1月南宁至靖西的K9303次列车开通,列车正常编组仅有6节车厢,全程283公里,运行3小时50分,停靠4个站点,正常票价仅需43.5元,最低票价仅9元,是游客们前往靖西、德保及沿线群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覃业民在列车上和一名小朋友交流。 蒋雪林 摄“由于这趟车来往于广西南宁和边城靖西之间,经常有越南的旅客乘坐。我们服务外籍旅客,要细致,要让外籍旅客感到舒适安全。”覃业民说,要服务好外籍旅客,就要了解每位外籍乘客的目的地,到站要提醒外籍乘客下车。
覃业民在查看一名外籍旅客的护照。 蒋雪林 摄自列车开通运营以来,覃业民便是这趟列车的乘警。虽然列车开通时间不长,但是覃业民却是个经验丰富的老乘警,在他38年的从警生涯中有着近30年的值乘经验,先后值乘过南宁开往北京、成都等城市的多趟重点列车。“可以说,我的青春是在列车上度过的”覃业民说。
在广西靖西站,驻站民警黄中驮(左)向覃业民献花。 蒋雪林 摄列车就是一个缩小版的社会,形形色色的旅客在车厢内演绎着人生百态。30年间,覃业民值乘过许多列车,其中K9303的条件却是最为特殊的。由于列车票价亲民且直通边境,旅客客流受旅游淡旺季、务工返乡、学生放假等多重因素影响波动较大,而且旅客的人员成分相对复杂,对覃业民的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只要上车精神时刻都是紧绷的”覃业民说。
覃业民手捧献花与列车合影留念。 蒋雪林 摄值乘列车以来,覃业民办过许许多多的大小案件,有找回拿错行李的小事,也曾帮助旅客找回丢失的小孩,查获过数千克的毒品大案。
覃业民在办理退乘手续。 蒋雪林 摄“这么些年,我最大的收获是工作被旅客肯定。”据覃业民回忆,前些年的一个春运,有一对夫妻带着孩子和很多行李坐车,当时人特别多,车厢里非常拥挤,夫妻两个人为了方便下车分别站在车厢的两头,双方都以为小孩在对方身边,直到下了火车两人碰面才发现小孩不见了。在车上的覃业民接到报警后立即在车厢内寻找,最后发现列车进站时小孩被锁在厕所里。当把孩子送到父母身边时,他们发自内心的感谢让覃业民至今记忆犹新。
支队领导向覃业民赠送象征着“一身警服、一生荣耀”的警礼服照片。 蒋雪林 摄1月10日是中国人民警察节,也是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乘警支队乘警覃业民从警30多年的最后一班岗。覃业民的青春年华都奉献在南来北往的列车上,守护成千上万旅客的旅途平安。当天下午5时,从靖西返回的列车安全停靠南宁车站,覃业民顺利完成值乘任务,也给自己的警察生涯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覃业民帮旅客将行李放到行李架上。 蒋雪林 摄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在车站为覃业民进行了简单的庆祝仪式,退乘后支队领导向他赠送了象征着“一身警服、一生荣耀”的警礼服照片,并为他多年默默坚守和无私奉献表示衷心的感谢。(完)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